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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众创空间发展的十条意见
日期:2017-11-28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全面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实现到2021年,全市建设各类众创空间200家以上(其中市本级120家以上),市级众创空间100家以上,省级众创空间50家以上,国家级众创空间20家以上,双创团队超过3000个,创客人才超过10000名的目标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对运行面积在0.3万㎡以上,可提供每万㎡500个工位且大学生工位不少于200个、引育创客企业和创业团队在每万㎡30个以上的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具体补助按同比例折算),经市众创空间培育工作联席会议(本意见中的审核单位,下同)审核认定,给予五年补助,第一年按每年150元/㎡、第二年按每年125元/㎡、第三年按每年100元/㎡、第四年按每年75元/㎡、第五年按每年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每万㎡工位集聚每增加100个的,则每年按比例增加10元/㎡的补助。对众创空间引育南太湖精英计划人才,每引育1人当年的补助每㎡增加5元/年;对引育省千人才、国千人才的,每引育1人当年的补助每㎡增加10元/年、20元/年。对评上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每㎡补助增加10元/年、20元/年、30元/年。
  二、鼓励构建面向社会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对面向社会开放式的众创空间,自注册成立年度起,众创空间和空间内企业根据其地方贡献,确定适当补助额度,按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标准予以补助。鼓励打造众创田园,市级众创空间中众创田园的比例不少于10%,对于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田园运营单位,以带动群众规模和应用新技术为主要评判标准,给予一次性10-100万元奖励。
  三、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激情。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经原单位同意并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后,5年内可将人事关系保留在原事业单位。鼓励湖州师院、湖州职院、中德工程师学院等高校加强地校合作,支持高校专家学者、科研人员在我市创新创业,有效提升创客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四、支持众创空间开展创业辅导。鼓励众创空间聘请创业成功的领军人才、本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知名专家等担任创业导师。聘任创业导师服务满一年并经审核认定的,按照实际支付聘任费用的50%给予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补贴,单个众创空间运营单位,每位创业导师聘任费用补贴年度最高3万元,单个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年度补贴总额最高20万元。
  五、完善创客企业培育机制。每培育一家“小升规”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双高”企业,经审核认定,分别给予众创空间运营单位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每培育一家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企业,分别给予众创空间运营单位20万元及100万元奖励。湖州科技创业园科技创业种子资金优先支持众创空间推荐的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10万元项目资助。
  六、推广使用科技创新券。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资金用于众创空间内“科技创新券”的兑现。鼓励众创空间内入驻企业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券,通过政府购买“创新服务”,用于补助创客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平台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支出。
  七、积极推进创投基金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种子基金、天使基金、众筹基金等,支持其优先投资众创空间内初创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市财政出资设立或参股创投基金,部分收益可适当让渡给众创空间内企业。
  八、组建众创空间联盟。在各类众创空间中积极引导建立众创空间联盟。对于众创空间联盟每年按照开展活动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10万元,充分发挥联盟的主体作用,定期开展交流和活动,实现共同发展。
  九、支持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鼓励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及创业团队参加各类创客大赛、创客沙龙、创业训练营、院校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活动,对获得省级及国家级奖项的优秀项目经审核认定后,分别给予20万元及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作用,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鼓励群团组织整合各方资源,构建具有群团特色的众创空间,形成职工、青年、妇女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氛围。
  十、加快建立容错机制。积极培育湖州创客文化,宽容对待众创空间内创业失败的企业,在全社会弘扬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氛围。健全落实创新创业推进工作容错免责机制,经权限机关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和个人,免予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在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本意见中财政补助经费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不含已按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的事项)。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本意见三县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6〕25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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